第八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自付。
借款学生在完成原学历层次后,继续在省内普通高校攻读更高学位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应当继续给予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三十条 贴息资金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财政承担。属省管理的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贴息的贷款规模提出需求预算,经省教育厅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属市级管理的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贴息的贷款规模提出需求预算并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按时办理拨付手续。严格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在校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按高校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省属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直系亲属,通过家庭居住地金融机构为学生申请的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学校核实认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审核,报省教育厅、有关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其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可享受与国家助学贷款同等标准利息补贴。
第三十三条 贴息资金支付方式:
(一)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有关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支付给经办银行。
(二)省属普通高校学生的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由借款人与贷款金融机构结算利息。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学校依据金融机构的结息凭证将贴息资金支付给学生个人。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有关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学生名单和贷款金额,每年底向学校划拨当年的贴息资金。
第九章 贷款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贷款发放计划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可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借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