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集中向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并提供其申请贷款所需的有关材料。
学校要配合经办银行防止学生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料时,应一并提交本校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经办银行在审核确定申请人未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方可受理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学生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协议约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程序。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及时与借款学生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有关借贷手续。学校应协助银行做好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当按照与借款学生的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地发放贷款,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校所指定的账户,生活费由经办银行和借款学生约定发放方式。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七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营业税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毕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年,起始时间可视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款。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可视借款学生具体情况办理展期手续。经济困难的直读研究生、专科升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还款计划。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上浮。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结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要单设台账,单设科目,单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