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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有效学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在校期间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七)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推荐。

第五章 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十六条 普通高校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总额包干,原则上按在校生人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贷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
  第十七条 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具体困难程度确定。具体办法可以参考公式:
  学生贷款金额=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按办学所在地的城市低保标准)-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社会资助等)。

第六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八条 普通高校在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内,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真实、准确地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为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提供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部门。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人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负责建立借款人毕业前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用档案;借款人毕业后,将其贷款档案移交给贷款人和用人单位;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可以是借款人的同班同学、老师或学生家长。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人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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