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省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标人是海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投标人是指收到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的银行。
招投标名称为“海南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
第十条 招投标采用国内邀请招标方式,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进行招标活动。
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文本的要求编写招标文件,向潜在的投标发送招标文件。招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应在同一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投标与开标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送之日起20个工作日截止。
(二)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四)允许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按照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招标人唱出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报出的风险补偿金比例等内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六)投标人参与招投标,须向招标人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和普通高校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并应为奇数。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作协议。招投标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给投标人。
第四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