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
(二)负责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三)制订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四)接收并审核省属普通高校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报告,协调经办银行核定各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计划额度;
(五)统一管理省级财政拨付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省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贷款合作协议及时足额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
(六)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
(七)建立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
(八)建立和实施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制度和违约处罚制度;
(九)接受并完成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工作;
(十)其他相关工作。
有所属普通高校的市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普通高校必须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由学校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照在校生规模1:3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各普通高校要制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备案。
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本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审查学生的贷款资格,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五)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并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六)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七)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八)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催收贷款工作;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贷款银行的招投标
第八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和海南银监局负责省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并接受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