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琼府办[2004]11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制定的《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银监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省内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参与竞标,招投标工作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和协调,成立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设立海南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省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调剂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