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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
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4]11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文件规定,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选择从事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今后凡未经省国资委认定的机构,一律不得委托其进行我省国有产权交易活动。
  二、根据省委四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统一协调、规范运作的产权交易平台”的精神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及《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的规定,我省依法设立了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文件关于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要求,省国资委选择确定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为我省首家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从事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及其他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代理工作。当前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海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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