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火力发电企业按发电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千千瓦时征收0.5元。
(六)对原煤开采企业按原煤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原煤征收0.7元。
(七)对铁矿开采企业按矿石销售数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每销售1吨铁矿石征收2元。
(八)对天然气、石油和其他资源型矿产开采企业按销售量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为其应缴纳资源税的30%。
按上述(四)、(五)、(六)、(七)、(八)条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企业(单位)成本。
第四条 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和划转办法: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和新增财政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二)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水资源费,由水行政机关负责征收,并按季度缴入同级国库,同时划转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三)向非农业生产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由批准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代征,并按季度缴入同级国库,同时划转同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四)从火力发电企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按月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同时划转自治区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五)从煤炭、铁矿、天然气、石油和其他矿产品企业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委托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按月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同时划转自治区级财政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第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政府性基金,是政府用于水利建设的无偿投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年初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用于水利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要纳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各代征代缴单位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水利建设基金专用征收票据。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视各代征代缴单位征缴任务的完成情况,按入库级次安排其征缴金额5%的征管经费,用于征缴过程中的正常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