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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1.在全面掌握限养区域内无证养犬户和养犬数的基础上,对无证犬主逐户发放《犬类做证通知书》,督促养犬户在规定时间内为其所养犬类登记做证。
  2.对养犬超过一只的养犬户,及时发放《犬类自行处理通知书》,督促养犬户及时处理超养犬只。
  3.及时对登记上牌犬只进行卫生防疫。
  4.及时建立台帐,对已登记做证的犬只要建立包含犬主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犬只品种、大小、免疫情况、证件号码、年检情况等内容的详细档案,档案应按区域划分,做到一犬一档,及时变更。
  5.做好查漏补缺,使全市限养区内犬类登记率达到85%以上,登记犬类免疫率达到100%。
  (四)全面整治阶段(2005年3月1日至4月底)
  由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犬管执法队,查处限养区内违章养犬行为,捕杀野犬、狂犬,收容处理无主犬、非法犬,取缔犬类非法销售和犬类非法诊疗活动。
  (五)规范管理阶段(2005年5月1日起)
  1.建立由公安、农业、卫生、工商、城管等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互通信息,形成管理合力;
  2.公安机关要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养犬登记,掌握本区内犬类的数量、做证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农业部门应做好日常的犬类防疫和检疫等相关工作。
  3.犬管执法队应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处罚违章养犬行为,处置野犬和狂犬,对登记及免疫率低的地区做好重点整治,严防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4.街道、居委会和物业管理部门应把养犬工作纳入工作内容,加强对养犬户的教育和引导,督促养犬户按照《规定》文明养犬,依法养犬;
  5.各级公安机关和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犬类年检工作,要认真核对、严格把关,依法处理不符合准养条件的犬主和犬只。
  6.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将限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基层部门考核内容,巩固和提高整治成果。
  四、职责分工
  全面实施《规定》是一项系统性社会管理工作,公安、农业、卫生、工商、城管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协作。
  公安部门是限制养犬工作的管理机关,要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管理措施,负责限养区内犬类的登记、年检工作,查处违章养犬,做好无主犬、野犬、狂犬的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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