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优质服务
  按照《规定》中的要求,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要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对象,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效率。目前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象主要是指跨县(市)、区的外出经商、务工和以生育为目的的成年育龄妇女,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要落实有关法定的管理服务职责。现居住地各级计生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流动人口开展人口知识、计划生育科学知识和生殖健康保健知识的咨询、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外来已婚育龄人员,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对外来已婚流动人口实行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和节育措施随访服务。
  体现以人为本,简化办事程序。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育龄妇女,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现居住地可以为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并应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本费,按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夫妻,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一孩生育证明,流动人口二孩生育证明的发放,按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
  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流动人口中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政策,保护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在外来流动人口就医、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对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待。
  四、加大投入力度,强化保障措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