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04]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九部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03〕61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办法》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与服务。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职责法定、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制,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完善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要积极发挥各类企事业单位、计生协会等城乡基层单位群众组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信息联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完善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