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市政府信息
公开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必备条件,是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执政为民”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树立透明、开放、清廉的政府形象,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机关的工作情况,特别是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使社会公众参与、配合政府的工作,同时也可以有效地监督政府。全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规定》。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总体要求,将《规定》的实施与贯彻
行政许可法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切实抓好《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按照《规定》要求,市政府建立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规定》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各政府机关也要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明确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机关在搞好本级信息公开的同时,要加强对所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下级政府机关的对口指导,协调同一属性政府信息的公开事宜。
三、落实工作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政府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作规范,保证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受理信息公开申请规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