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欠工作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清欠工作负总责。清欠工作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谁直接负责工程建设管理、谁负责组织清欠工作”、“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由市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制订清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级政府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做好清欠工作;市计委负责市重点工程的清欠工作;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所有承担工程建设管理职能的市级部门不仅要负责完成直管工程项目的清欠工作,还要牵头负责本行业工程的清欠工作;市劳动保障局牵头会同市建委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进一步落实政府投资工程清欠的责任单位和工作方案,清欠工作方案包括清欠工作的时间进度要求、拟采取的措施,于11月20日前报市清欠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欠办),同时抄送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
(四)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加快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双方尽快制订清欠计划,及时偿付工程款;对民营企业投资或控股的项目,要引导企业通过市场和法律的手段,抓紧解决拖欠问题。
(五)抓紧清欠尚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妥善处理民工工资纠纷。
(六)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对拒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拒不按规定偿付拖欠工程款,经书面催告后仍不制订清欠计划、履行清欠义务、逃避清欠责任以及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报刊、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快建立长效机制
(一)市建委在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基础上,规范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有关政策,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强制实行工程建设合同保证担保制度,其中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进一步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统筹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经济、法律、行政、舆论的作用。
(二)各县(市)、区计委、财政局要对本级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
(三)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建委探索长效机制,建立包括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在内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四)市清欠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各负其责,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