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4]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清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3号)要求,确保我市如期完成清欠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建筑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事关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入实施“六大联动”和全面建设“平安宁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我市清欠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清欠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求高,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我市解决拖欠工程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清欠协调小组)组成部门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电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协调机构。
  二、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加大清欠力度
  (一)鉴于省政府对我省的清欠工作目标作了调整以及我市实际情况,我市清欠工作目标作相应调整:2004年底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60%的清欠,2005年累计完成拖欠工程款总额90%的清欠,2006年第一季度全部完成清欠工作;其中,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工程的拖欠工程款必须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清欠工作;2005年春节前完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
  (二)下列三种情况可认定为该工程拖欠工程款基本解决:一是双方经过协商,建设单位已经偿付拖欠工程款(包括建设单位已经承诺清欠,得到施工企业认可,施工企业要求不再将该项目列入清欠范围);二是中央、省、市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三是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