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制订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奖励办法,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技能人才,授予“宁波市有突出贡献技术工人”荣誉称号,营造尊重技术工人的良好社会氛围。评选奖励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人事、经济、财政、工会、行业主管部门成立评审组织,每两年评选一次。
(二)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技术工种职业资格津贴标准,提升高技能人才津贴幅度。强化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导向作用,指导企业大力推行“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做法,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三)每年在我市紧缺专业或主导产业中选送一批具有相当文化素质、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青年技工,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输送到对口技师学院、高职院校进行进修深造,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年轻化。
(四)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被企业用人单位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其住房等福利待遇可分别参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对获得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毕业生,被企业聘用的,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可比照大专学历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
(一)各地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保障机制,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优秀技术工人的奖励和社会紧缺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经费补助。
(二)调整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的结构比例,逐年提高职业教育经费支出比重。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应积极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实习教学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更新与改善,重点扶持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中等职校、技师学院和高职院校。
(三)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政府扶持机制。鼓励个人积极参加高级技能培训,支持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市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用工需求状况,定期发布紧缺工种排行信息,对个人参加相应工种高级工以上等级培训,并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予以一定的培训经费补助。对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市场急需工种高级技能培训,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在设备投入方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对组织开展全市性职工技能竞赛、“首席技工”评选等活动,在经费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加强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和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保证企业培训经费的投入。企业要从按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经费中切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经济地位和生活保障水平。
四、构建职前、职后相衔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