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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其他工作人员也要进行排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离或予以辞退。
  (四)坚决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侵害师生安全的流氓团伙和黑恶势力。要逐一梳理近年来发生的针对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判决,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整治分为调查摸底及中小学幼儿园自查整改、集中整治、督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及中小学、幼儿园自查整改阶段(10月中旬至10月24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等情况进行摸底,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中小学、幼儿园要全面排查校园内部安全隐患,全面清理教职工队伍,并通过制订制度、签订责任书等形式,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责任机制。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25日至11月10日)。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教育、公安、综治、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卫生、司法、交通、工商、城管、共青团、妇联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集中行动,彻底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和文化环境,消除校园周边的安全隐患。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要派出联合行动组,采取现场办公等形式集中限期解决。
  (三)督查验收阶段(11月10日―11月18日)。
  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要组织人员开展检查和督查,对整治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整治取得实效。各县(市)、区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于11月20日前书面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的专项整治进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合作。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教育、公安、综治、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卫生、司法、交通、工商、城管、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或其他协调机构,负责当地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级级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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