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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二、工作目标
  (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明显改善,各类刑事和治安案件明显减少,黑恶势力得到铲除,师生的安全感明显增强。
  (二)校园及周边危害学校治安、妨碍教学生活秩序、影响师生身心健康的经营场所、流动摊点、违章建筑以及交通等问题都得到清理整顿。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制,校园内部宿舍、消防、食品卫生、门卫、重点要害部位保卫、外来人员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消除内部安全隐患。
  (四)全面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教职工队伍。
  (五)学校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及周边环境的满意度有较大提高,对专项整治成果基本满意。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结合实施“净化校园文化工程”,彻底整治校园周边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清理整顿周边违章建筑,查处取缔违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经营点、小卖部、饮食摊点、流动商贩等,强化对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屋及歌舞厅、录象放映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应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全面排查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隐患。对校园内的各类建筑和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所和学生幼儿接送车辆等进行全面排查,尤其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事故多发地区的中小学、幼儿园的检查,加强对校园危房、老化电线线路等方面的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不留死角,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处理,限期整改。
  (三)全面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教职工队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托儿所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普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非法办学机构要一律限期整改,经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限期整改,并妥善安置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到其他中小学、幼儿园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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