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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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