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
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