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1991年12月18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3月2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
《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