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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在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城市公用工程施工,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更改走向、方位等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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