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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05修正)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播电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传播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知识,弘扬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财政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贫困地区广播电视事业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广播电视活动,市、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活动,并接受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实施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三)领导所属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并对播出节目实行审查监督;
  (四)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依照职权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国家安全、公安、工商、财政、物价、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广播电视活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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