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
河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
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