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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四)开展多种形式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劳动者成才创造有利条件。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作为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推动职工同业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技术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技能、岗位成才风气的形成。
  (五)坚持以事业留人,以环境留人,以人格魅力留人,以适当的待遇留人,打破人才创业的各种障碍,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传授技艺方面的重要作用,挖掘高技能人才的绝招绝技,并通过多种传授方式,使其发扬光大。建立高技能人才库,开展技术攻关,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区域经济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全区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宣传优秀技术工人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崇高风尚,使高技能人才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
  四、增加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
  (一)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自治区将统筹安排好“自治区人才发展基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培养和奖励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各级政府也要划拨专项经费,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二)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和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同时,制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保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经费不少于培训经费的30%,并随企业效益的提高逐年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企业开展职工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了解企业职教经费提取和按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情况。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委托相关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或企业代培高技能人才。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予以纠正,以保证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
  (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可根据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类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高技能培训,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从地方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扎实开展技能振兴行动,积极推动制度创新,不断优化用人环境,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区”和“人才强区”战略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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