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一)完善技能人才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与就业制度、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相互衔接,发挥其在引导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加快技师、高级技师考核与评聘制度改革,突出培养社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才梯次发展,形成“培养快、使用好、待遇高”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单位聘任”的原则,取消技师报考的比例限额,打破资历限定,突破年龄身份限制,进一步扩大评聘范围,改进考评方法,完善激励机制,调动技术技能劳动者特别是青年技术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自身技术技能水平,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通道。
三、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一)进一步落实“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和用人单位逐步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在岗位测评和确定岗位薪级时,充分考虑技能因素,使高技能岗位工作的人才获得与其劳动贡献相符的报酬。企业聘用的技师、高级技师每月可分别享受不少于50元和100元的技术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推广在关键职业(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技工”的制度,逐步建立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带薪休假、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不断提高技术技能劳动者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岗位荣誉感,增强钻研技术业务的积极性。
(二)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科学界定高技能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制定和完善单位与发明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责、利规定,规范职务发明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使用、交往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权益分享等事宜。
(三)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健全自治区、地方、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的具体奖励制度。对“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区技术能手”的获得者,自治区给予10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用人单位也应给予一定数额的津贴。设立“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10名,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各地、各行业、各类企业也要针对高技能人才特点,建立多种表彰奖励形式,设立传统技能奖、能工巧匠奖、终身技能成就奖等多种奖项,营造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