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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4]78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4]21号 2004年12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搞好清欠调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拖欠底数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各地要对所有建设项目进一步核实,摸清拖欠底数,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在前一阶段摸底时漏掉的拖欠项目或有意回避未报的拖欠项目,要一一列出,按要求补报。对未报或有意瞒报的拖欠项目,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二、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
  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按照投资来源,分类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水利、铁路、交通、民航、信息产业、教育等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拖欠问题,由这些部门或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清理并解决。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的拖欠,由地方政府负责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清欠工作要在今明两年内解决。自治区直属机关要带头清欠,按时提出清欠计划和清偿时限并组织兑现。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作为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按投资来源,由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清欠。
  各地要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积极筹措资金偿还欠款,特别是各级政府及部门新建办公楼拖欠的工程款要带头偿还。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的项目,地方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要尽快落实。
  各盟市要提出清理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的计划方案,包括完成的时限、工作进度、拟采取的措施并列出详细的清单,于2004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盟市要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报自治区建设厅,由自治区建设厅商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部门或大型企业,在审批项目和安排资金时今后将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组成专门检查组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情况,检查中如发现地区或部门存在着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严重、清欠工作不力等问题,一律不准再批新建项目,并督促本级财政年度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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