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接到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拨款文件后,由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拟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将资金下达到基层,并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备案。救灾资金须确保在接到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3.在中央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市级、区县(市)级和镇(乡)级要先安排本级财政资金,解决灾区群众春荒、冬令期间的生活困难。
五、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1.根据上级下拨的实际救灾资金补助数量和本级财政安排资金情况等因素,对原灾民生活救助计划进行修改,同时,确定政府实际救助对象和救助款物数量。
2.确定政府救助对象和救助款物数量的程序:(1)由灾民所在行政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2)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公示后报镇(乡、街道)政府审核。(3)镇(乡、街道)政府将审核结果公示后,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略),采用电子文本方式报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备案。(4)根据基层上报材料和公示情况,制定本级灾民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3.《灾民救助花名册》是在对《灾民需救济台账》进行排查的基础上建立的。《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建档,其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款物数量)、救济款物发放情况等。《灾民救助花名册》由镇(乡、街道)政府填写一式两份,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和镇(乡、街道)政府各一份,并由区县(市)级民政部门采取电子文本方式报送市民政局备查。
4.镇(乡、街道)政府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略)。《灾民救助卡》是针对在特定的救助时段内,对需政府救助的灾民实施生活救助时向救助对象发放的凭证。其主要内容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实际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和救助卡使用期限等。《灾民救助卡》由镇(乡、街道)政府填写一式两份,镇(乡、街道)政府和灾民各一份。
5.镇(乡、街道)政府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和救助时段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领取救灾款物。救助对象在领取救灾款物时,需在《灾民救助花名册》上签字盖章。
(二)市民政局
根据区县(市)级灾民救助实施方案制定市级灾民救助实施方案,并将《灾民救助花名册》统计汇总,上报民政部备案。
(三)市级、区县(市)级灾民救助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