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的重点是解决因灾造成群众的吃饭、穿衣等方面的生活困难。春荒救助时段为每年的3月至5月;冬令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2月,大灾之年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救助时段。为规范我市春荒和冬令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按照民政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调查
春荒和冬令救助工作实施前,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全面开展荒情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灾民和特困户的家庭基本情况、当年或上年度灾害损失情况、灾民自救能力、春(夏)荒或冬令期间口粮、衣被、住房、治病等方面的困难情况及各级政府实施救助的工作情况等。区县(自治县、市)和镇(乡、街道)民政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对灾民生活困难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灾民需救济台账》(略)。市民政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抽样调查。
二、灾民生活需救助情况的报送
(一)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春荒:根据调查情况,每年1月5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并上报市民政局。
冬令:根据调查情况,每年10月5日前填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并上报市民政局。
(二)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在接到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报表后,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春荒于1月20日前、冬令于10月20日前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情况)》(含分县数据)上报民政部。
三、核查、评估分析和救助计划的制定
(一)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根据基层上报的《灾民需救济台账》,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民生活救助计划,春荒于1月10日前、冬令于10月10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并报同级政府备案。
(二)市民政局
1.对区县(市)级民政部门上报的灾情和全市灾民生活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
2.会同财政、农业、统计、市政府救灾办等部门,对灾情和灾民生活需救助情况进行会商和评估。
3.根据统计上报、核查、评估的结果和区县(市)级灾民救助计划,制定市级灾民生活救助计划,连同灾情和灾民生活需救助情况的报告,春荒于1月25日前、冬令于10月25日前上报民政部,并报市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