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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6、及时调拨救灾物资。根据区县(市)级民政部门的申请和灾区实际需求,市民政局制定救灾物资分配方案,及时组织救灾物资调拨至灾区一线。
  三、救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一)市民政局
  1、督促和检查区县(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
  2、督促和检查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1)地方政府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的情况。(2)地方政府动用本级救灾预备金,保障转移群众基本生活的情况。
  3、督促和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主要内容是:(1)督促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后5日内将救灾应急款物发放到灾民手中,并进行通报。(2)监督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方向:救灾应急资金主要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3)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防止平均分配,防止截留、挪用和有偿使用。(4)监督和评估救灾款物的使用效果:听取灾民的意见。
  4、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随时对各地中央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民政部和市政府。
  5、及时处理群众关于救灾工作的来信来访,对重大案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众信访,派工作组进行核查处理,并按要求回复当事人。
  (二)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1、督促检查基层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到户情况。
  2、规范和督促救灾款物的发放。基层在救灾款物发放时要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按要求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时段、公开救助数量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特殊情况下,如不能在发放前公示,事后也要及时予以公示。对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实行专账管理,领取款物的灾民要亲自签章。
  3、镇(乡、街道)要建立救灾款物发放台账,区县(市)级民政部门要将每笔救灾应急款物的发放时间、用途和使用效果等情况登记、建档,以备查核。
  4、区县(市)级民政部门随时会同相关部门检查救灾款物的发放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市民政局和当地政府。
  5、认真处理群众关于救灾工作的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派工作组进行核查处理,并按要求及时回复当事人。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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