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二、灾害应急响应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害发展态势和工作程序,及时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助措施,确保24小时内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一)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1、根据灾情,按照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
2、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生命安全。
3、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包括:
(1)通过投亲靠友、借住公房和调运及搭建帐篷(包括简易棚)等方式确保被转移群众有临时住所。(2)为灾民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灾民有饭吃。(3)为缺少衣被的灾民提供衣被,保障灾民的取暖。(4)保证灾民有干净的饮用水。(5)保证有伤病的灾民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4、向市民政局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救灾需求。在24小时内,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需要报告:灾害基本情况(灾害发生时间、受灾区域、灾害损失等)、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应急资金拨付情况、救灾物资调运和发放情况等),以及请求上级支持的意见(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等)。
5、救灾应急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报告。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后5日内,将资金落实到灾民手中;收到上级拨付的救灾应急资金后10日内,以文件形式向市民政局报告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市民政局
1、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本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要求开展工作,并督促和检查灾区区县(市)级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
2、根据灾情,及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核查评估灾情,指导区县(市)级民政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3、按照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及时向灾区拨付本级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有效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4、因灾情特别严重、地方政府救灾投入难以解决灾区困难时,市政府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向国务院和民政部、财政部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5、救灾应急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在接到财政部、民政部拨款文件后,由市民政局拟定拨款初步方案,商市财政局、市政府救灾办,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联合下文拨付。救灾应急资金应在5日内从市级下达到区县(市)级。市民政局要在拨款文件下达后及时向民政部报告,并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下拨15日后报告分县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