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渝民办[200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救灾工作,提高灾民救助工作管理水平,现将《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2.《重庆市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是指从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各级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的相关工作。为规范我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按照民政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和《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灾情管理
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为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一)区县(市)级民政部门
1.建立健全联络到镇(乡、街道)的救灾应急通讯系统,确保救灾工作相关信息联系通畅,传递迅捷,为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奠定基础。
2.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填写《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通过“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向市民政局报告。
(二)市民政局
在接到区县(市)级民政部门灾情报告后的4小时内,完成灾情数据的审核、汇总工作,编制《重庆救灾》向市政府报告并送有关部门,同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三)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民政部启动应急响应或市政府实行黄色预警(Ⅲ级)、蓝色预警(Ⅳ级)时,市、区县(市)两级民政部门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民政局须在每日15时前向民政部和市政府上报前24小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当民政部进入三级响应或市政府实行橙色预警(Ⅱ级)时,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每2小时须向市民政局最新灾情,市民政局每2小时须向民政部和市政府报告最新灾情;当民政部进入二级、一级响应或市政府实行红色预警(Ⅰ级)时,灾区区县(市)级民政部门每1小时须向市民政局报告最新灾情,市民政局每1小时向民政部和市政府报告最新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