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各级国土资源机构编制的管理,根据管理体制改革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可在编制总额内调整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移交期间至2005年各级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不提格、不进入、不变更处置国有固定资产。
(六)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所需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国土资源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依法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缴工作,土地及矿产资源收益等非税收入全额上交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盟市、旗县(市、区)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苏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依法授权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审批。但是,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标、土地利用分区图等规定内容,须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苏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涉及上述内容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内设规划机构建设,人员编制要与职责和工作任务相匹配。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规划任务落实。
五、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一)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强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盟市、旗县(市、区)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公开曝光。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