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政字[2004]407号 2004年12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履行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同时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合理配置职能,依法行政,确保各项行政管理职能落实到位。在国家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强化保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的职责。完善工作责任制,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管理在经济调节中的作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土地利用管理。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管理。
三、改革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一)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调整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市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设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和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和占编人员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经自治区批准设置的开发区所设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由所在盟市、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设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一些重点开发区也可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设立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四)苏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旗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苏木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旗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职能。苏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占编人员上收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人员依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