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对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市州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与相关单位或市州协商,力争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列明各方理由,提出主办部门的倾向性意见。会前,主汇报单位要将汇报材料分发相关部门,以便及早准备发言意见。
(五)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省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对所分管或联系部门上报的议题,要加强协调和审核把关,做到“四种议题不上会”,即省政府分管领导能够研究解决或副省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不上会,主办部门会前未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不上会,未填报省政府例会审批单并报请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定的不上会,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法参会或未能按会议要求和时间报送会议材料的不上会。
(六)汇报单位根据协调情况,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主题明确,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建议明确具体,有的要提供可供选择的若干方案,重大问题还要附专家咨询意见。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省长审签后,由汇报单位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白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汇报材料的标题用二号小标宋体,正文用三号仿宋体,标题下方注明汇报单位全称。对提交会议审议和讨论的文件稿,须有起草说明,并在正文标题下方用括号标注“草案”或“送审稿”字样(汇报材料格式见附件6、附件7)。汇报材料不署单位负责人姓名,不用单位文头纸,不得出现缺页、漏页、字迹不清等问题。
三、明确参会范围
(七)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的出席范围为: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列席范围为:省政府副秘书长、议题涉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省政府办公厅厅级领导,省政府研究室、法制办、发展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
省长碰头会议的参会范围为: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厅级领导、省政府研究室主要负责人。
(八)参加省政府例会的部门人员必须是省政府组成人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除汇报单位可带1名副职和1名助手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带副职或助手。接到会议通知后,必须按照要求按时上报与会负责人名单。因参加国家有关会议、陪同国家或部门省部级以上领导在鄂考察、参加省委安排的重要公务活动、出国出境、出省无法及时赶回以及生病住院等特殊原因而确实不能与会者,必须在会前1天向省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并安排一位负责同志与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