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第三章 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旗县级以上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凭《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旗县级以上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凭《粮食收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其办公地或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明示申请和审核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的填写示范文本。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粮食收购资格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公示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资格审核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说明、解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者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者可以亲自或委托有关组织、个人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式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或通过信函方式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者须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检化验仪器、设施及检化验能力证明材料;
(六)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服从政府对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措施的承诺书。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