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4]406号 2004年12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旗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五条 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50万元至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首期出资额须分别达到注册资本的25%和45%以上,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自有或通过委托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第八条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万公斤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万公斤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但应到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