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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
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45号)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移民局关于《湖北省丹江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湖北省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省移民局 2005年5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北省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坝区移民资金)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妥善安置好移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管理坝区移民资金的单位,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坝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丹江口水利枢纽大坝加高工程移民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移民局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监督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和所属单位移民资金管理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二)计划管理。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执行经批准的移民规划和移民年度实施计划,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按移民计划和进度拨款,实行决算和验收制度。
  (三)专款专用。坝区移民资金是专门用于施工占地移民安置补偿的专项资金。移民资金由移民管理机构直接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移民资金挪作他用。移民经费的拨付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
  第四条 坝区移民资金的来源:
  (一)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责任公司拨付的坝区移民补偿资金。
  (二)坝区移民资金利息收入。
  (三)其他资金。
  第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配备业务素质较高的计划、财务人员,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各单位要支持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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