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工程建设资金由自治区水权转换项目办实施专户管理,按施工进度分期拨付到项目法人;节水工程的运行维护费,由灌区管理单位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盟市水权转换项目办批准,报自治区水权转换项目办备案后支付,当年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上述两项费用要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一)实行水权转换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正确引导水权转换工作,及时总结经验,确保水权转换资金专款专用,切实做好水权转换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成立以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自治区水权转换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为水权转换项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编制与实施水权转换总体规划;
2.组织初审报批水权转换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负责水权转换节水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提出资金到位计划,并督促计划的执行;
4.负责监督检查水权转换节水改造工程的实施;
5.承担自治区水权转换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承担水权转换工作的盟市也要比照自治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项目办公室,负责水权转换的组织领导和实施。
(三)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提出节水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2.组织水权转换双方签订《水权转换协议》、制定《水权转换实施方案》;
3.负责管理节水工程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其它日常性工作;
4.负责节水工程运行后的监测与评估工作;
5.负责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的收取、使用与管理;
6.承担与水权转换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水权转换节水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设计与施工的招投标工作,组织实施节水工程,按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对工程的寿命期负责。
(五)水权转换受让方作为节水工程建设的出资单位,应积极参与节水工程实施的全过程,有权对工程的招投标、进度质量和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随时提出改进意见。
(六)节水工程实施过程中,受让方如发生资金不按计划到位的情况,出让方可中止水权转换工作,对于已投入的工程资金不予返还。受让方不按年度支付运行维护费的,责令其停止取水;情节严重的,依照
《水法》和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