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在黄委会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转换双方应正式签订《水权转换协议》、制定《水权转换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水利厅和黄委会备案。
水权转换协议应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名称、转换水量、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为水权转换而兴建的节水工程项目,以市场运作为基础,参照国家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出让、受让双方正式签订水权转换协议后,项目法人组织编制节水工程初步设计,并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查批准。
(五)受让方应按照自治区水利厅下达的资金到位计划,将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节水工程建设费用,分期支付到自治区水权转换项目办专用帐户,项目办再按照工程的施工进度将节水工程建设费用分期拨付到项目法人。
(六)水权转换节水工程应先于受让方取水工程3个月完工并试运行。节水工程经验收合格且受让方的工程建设资金全部到位后,可办理取水许可证。
四、水权转换期限和费用
(一)水权转换期限
水权转换的期限要与国家、自治区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综合考虑节水工程设施的使用年限和受水工程设施的运行年限,兼顾转换双方利益,水权转换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5年。
水权转换期内,水权转换任何一方出现法人主体资格的变更或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水权转换期满,受让方需继续取水的,应重新办理水权转换手续;受让方不再取水的,水权返还出让方,并办理相应的取水许可手续。
(二)水权转换费用
该费用的确定应体现水价形成机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现转换双方与经济发展多赢目标。在水权转换的初始阶段,通过工程措施节水的转换费用包括:
1.节水工程建设费用。按照水利部现行的灌区节水工程规范计算,包括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该费用在节水工程竣工前按计划付清。
2.节水工程的运行维护费。依照水利部混凝土预制铺砌工程的相关规范,在转换期限内每年按节水工程造价的2%计算。此项费用由受让方分年度支付到盟市水权转换项目办专用帐户。
3.节水工程的更新改造费用。是指当节水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短于水权转换期限时,所必须增加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