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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黄河干流水权转换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在明晰初始水权的基础上,自治区编制《黄河干流水权转换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和微观定额2套指标体系,统一调控地表水与地下水以及其它水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现区域水资源在现状水平年和转换期限内的供需平衡。凡新增引黄用水项目都须通过水权转换方式获得取水权。
  3.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水权转换的监督管理。要逐步建立完善规范有序的水权转换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率、高效益的行业转移。
  二、水权转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直接从黄河干流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规定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依法获得取水权。本意见所称“水权”是指黄河取水权,所称“水权转换”是指黄河干流取水权的转换。
  (二)水权转换出让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初始水权;
  2.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且有依法取得的取水许可证;
  3.能够承担水权转换权利与义务的取水权益人;
  4.通过工程措施能够节约水量。
  (三)水权转换受让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承担水权转换权利与义务的独立法人;
  2.受水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愿意按规定实施水权转换并保证资金按时到位。
  三、水权转换的审批与实施
  (一)水权转换双方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让方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2.水权转换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3.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5.建设项目的(初)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取水工程的可研报告;
  6.拥有初始水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水权转换的文件;
  7.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自治区水利厅对符合水权转换条件的项目受理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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