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晰初始水权的基础上,自治区编制《黄河干流水权转换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和微观定额2套指标体系,统一调控地表水与地下水以及其它水源,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实现区域水资源在现状水平年和转换期限内的供需平衡。凡新增引黄用水项目都须通过水权转换方式获得取水权。
3.政府监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水权转换的监督管理。要逐步建立完善规范有序的水权转换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引导水资源向低耗水、低污染、高效率、高效益的行业转移。
二、水权转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直接从黄河干流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
《水法》)规定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依法获得取水权。本意见所称“水权”是指黄河取水权,所称“水权转换”是指黄河干流取水权的转换。
(二)水权转换出让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初始水权;
2.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且有依法取得的取水许可证;
3.能够承担水权转换权利与义务的取水权益人;
4.通过工程措施能够节约水量。
(三)水权转换受让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承担水权转换权利与义务的独立法人;
2.受水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愿意按规定实施水权转换并保证资金按时到位。
三、水权转换的审批与实施
(一)水权转换双方向自治区水利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让方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2.水权转换双方签订的意向性协议;
3.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5.建设项目的(初)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取水工程的可研报告;
6.拥有初始水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水权转换的文件;
7.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自治区水利厅对符合水权转换条件的项目受理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送黄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