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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黄河干流水权转换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黄河干流水权转换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政字[2004]395号 2004年12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制定的《水利厅关于黄河干流水权转换实施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黄河干流水权转换实施意见(试行)

(自治区水利厅 2004年11月9日)


  随着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施和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的快速推进,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优化配置黄河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多渠道筹集农业节水资金,规范和推进我区黄河干流水权转换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区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水权转换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群众用水权益为前提,在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基础上,适度调整用水结构,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方向转移,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和节水型工业,建设节水型社会。通过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平等协商,由拟用黄河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投资农业灌区节水工程,将该节水工程所节约的水量有偿转换给工业建设项目,以工农业的互相支持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明晰水权与统一调度原则。
  根据1987年国务院《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批准我区58.6亿立方米的耗水指标,本着尊重历史、考虑现状、着眼未来、实现发展的思路,将初始水权明晰到沿黄6个盟市,各盟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再逐级分解到用水单位。水权转换双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用水,服从黄委会和自治区水利厅的水量调度,确保我区头道拐断面的下泄流量。
  2.总量控制与供需平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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