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
关于黄河干流水权转换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内政字[2004]395号 2004年12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水利厅组织制定的《水利厅关于黄河干流水权转换实施意见(试行)》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黄河干流水权转换实施意见(试行)
(自治区水利厅 2004年11月9日)
随着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施和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的快速推进,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优化配置黄河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多渠道筹集农业节水资金,规范和推进我区黄河干流水权转换工作,根据
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会)《
黄河水权转换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区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水权转换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水权、水市场理论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发展、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群众用水权益为前提,在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基础上,适度调整用水结构,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益、高效率方向转移,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和节水型工业,建设节水型社会。通过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平等协商,由拟用黄河水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投资农业灌区节水工程,将该节水工程所节约的水量有偿转换给工业建设项目,以工农业的互相支持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明晰水权与统一调度原则。
根据1987年国务院《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批准我区58.6亿立方米的耗水指标,本着尊重历史、考虑现状、着眼未来、实现发展的思路,将初始水权明晰到沿黄6个盟市,各盟市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再逐级分解到用水单位。水权转换双方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用水,服从黄委会和自治区水利厅的水量调度,确保我区头道拐断面的下泄流量。
2.总量控制与供需平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