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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委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业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进货交易行为加强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调查摸底,向社会公告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涉及户数众多、数额巨大的商业零售企业名单,确定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以美容美发行业为突破口,整治服务业中的欺诈行为。
  服务业企业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落实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美容美发业使用的物料用品必须“三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染发、烫发、脱毛、祛斑、防晒等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企业营业执照)齐全,原包装产品,不得使用过期失效或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发生虚构原价、促销价格表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借预售“服务卡”(如“美容卡”等)设置陷阱。
  商业主管部门要对服务业企业加强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加强对服务业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美容美发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产品进货查验等制度。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发布虚假广告、涉嫌不正当竞争、制假及使用不合格商品、进行价格欺诈等行为。
  4、整治和打击商业特许经营中的欺诈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按照《上海市经委关于贯彻执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零[2005]130号)精神,进行具体规范工作。
  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特许经营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备案和监督管理,推广使用《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对本地区特许经营发展情况的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同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虚构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和利用特许经营展会活动进行商业欺诈等行为。
  三、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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