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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牧区五保“敬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敬老院建设
  敬老院是实施集中供养的主要办法。加快敬老院建设是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必然途径。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有序推进敬老院建设。
  1、敬老院建设规划。全区敬老院建设以乡镇区域型敬老院为主,坚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实事求是和多元投资的原则。所需建设经费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
  在2004年试点的基础上,2005—2007年,平均每年新建敬老院50所(每所敬老院床位不低于30张),改扩建敬老院200所。
  经过三年努力,全区新建敬老院150所,改扩建敬老院600所,使全区敬老院数量达到1000所以上,新增床位10000张以上,全区敬老院床位达到21000张以上,集中供养率达到30%以上。
  2、规模标准。敬老院应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院区面积不少于20亩,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每所床位不低于30张,每张床位不少于12平方米(含公用面积)。每个敬老院要有耕地30—50亩耕地(其中3—5亩水浇蔬菜地),有条件的可划拨100-200亩林地或草场;养5—10口猪,30—50只羊。配备一台电视机、一台电冰柜、一台洗衣机,以保障院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逐步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
  3、资金匹配方式。在农村牧区新建敬老院每张床位(含公用面积)12平方米,每平方米600元,改扩建敬老院每张床位(含公用面积)12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按照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的筹资办法,妥善解决敬老院建设经费。
  五、分散供养
  继续坚持以分散供养为主,集中供养为辅的方针,不断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分散供养,改变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的传统供养模式,实行国家财政供养为主和社会互助为辅的供养模式。一是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苏木乡镇政府、嘎查村委会要与五保供养对象个人签订供养协议,明确各自在五保对象吃、穿、住、医、葬方面的职责。委托他人代养的,村委会、代养人、五保户要签订代养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社会各部门、各社团组织和包扶单位及干部主动和五保对象结对子,开展经常性的捐款捐物和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解决五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需求和临时困难。三是开展经常性的邻里互助活动,发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嘎查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自愿负担起五保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
  根据五保供养对象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对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实行分类保障,以便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使我区的五保敬老事业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社会化的良性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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