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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农村牧区五保“敬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全区农村牧区五保“敬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民政保[2005]10号)


各盟市民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民政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牧民人均生活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在全区农村牧区开展五保“敬老工程”。现将《五保“敬老工程”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积极行动起来,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出发,从完善农村牧区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牧区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出发,全面提高我区五保供养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五保“敬老工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标,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五保供养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牧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五保对象的确定
  五保对象是指农村牧区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1)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3)无生活来源的。
  凡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除本人不愿意者),发放五保供养证书,并登记造册。
  三、供养标准与资金来源
  1、供养标准。按照五保供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要求,经过调研测算,我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现阶段原则上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80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每人年供养标准不低于1200元。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提高供养标准。
  2、供养资金来源和发放渠道。我区现有五保对象7.1万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五保供养资金应从农牧业税附加和转移支付中支出,这是五保供养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实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特别是在各地免征、减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原从农牧业税附加中列支的五保供养资金,应列入旗县财政预算。集中供养经费由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由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各盟市在安排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时,应当确保五保供养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并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经费投入自然增长机制和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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