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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10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民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05年4月15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为建立和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适合我区区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
  从2005年开始,用2年时间在各盟市的部分旗县(市、区)进行试点,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区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医疗救助标准,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二)通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要将医后救助变为医前救助,将年终一次救助变为随时申请,随时救助,真正便于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医疗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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