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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5年继续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负责组织订单粮食收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四)订单收购合同的印制和签订。
  订单合同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印制。订单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粮食订单收购计划组织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签订工作。订单县(市、区)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选择一到两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责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或农户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并组织订单粮食收购。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统一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审核每户农户的种粮面积、产量和可出售的余粮,并登记造册作为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副件附在合同后。每村或村民小组签订的粮食订单收购合同数量不能超过本村或村民小组内各种粮农户可出售的余粮数量。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后要张榜公布到村、组,宣传直补政策,使农产能够做到播种早计划、收获早准备、售粮早打算,鼓励农户多种粮,多售粮。
  (五)粮食的销售和收购。
  收购订单粮食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产卖粮。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公布的粮食订单收购价格时,允许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农民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民将粮食出售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持平于自治区公布的粮食订单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订单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自治区公布的订单价格积极组织收购签订有粮食订单收购合同的农户出售的粮食并兑现直接补贴款。粮食收购期间,为方便农户售粮,国有粮食购粮企业可进村设点收购或委托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收。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收的,负责收购订单粮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及时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核对每户农户出售的粮食数量(每产出售的粮食数量必须与合同吻合),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售粮农户的手中。同时,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合同签订和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
  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粮食订单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50%逐级预拨到各订单县(市、区)的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收购进度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应兑付的直补资金可委托承担订单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农户交售粮食时直接发放给农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所需的粮食直补资金实行报账制,即由乡(镇)财政所在订单粮食收购前,根据本乡(镇)的订单任务按一定比例预拨部分直补资金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订单粮食收购开始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凭订单合同和开具的粮食收购码单按粮食收购进度到乡(镇)财政所报账。订单粮食收购结束后,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乡(镇)财政所对粮食直补资金进行清算。预拨的直补资金只能用于对种粮农民交售订单粮食的直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如订单粮食收购无法实现,粮食购销企业要将预拨资金及时退回乡(镇)财政所。预拨直补资金的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支付购粮款和补贴款时,要做到分开窗口,分开支付,分开核算。补贴款必须实实在在的发放到农户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强制农户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直补资金具体的拨付、决算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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