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5年继续对部分粮食主产县
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农业厅、物价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制定的《关于2005年继续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试点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2005年继续对部分粮食主产县种粮农民实行
直接补贴与粮食订单收购挂钩试点的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食局、农业厅、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
银行广西区分行 二00五年三月十八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有关政策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对我区部分粮食主产县(市、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挂钩试点。一年来,试点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切实增加了种粮农民收入,提高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充实了储备粮库存,确保了我区粮食安全。按照中央关于逐年加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力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我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在总结2004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04]4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
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要求,结合我区区情、粮情,认真贯彻落实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政策,扩大直接补贴范围,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我区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
(二)遵循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