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要向农牧民宣传和解释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防止简单攀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牧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或采取其他途径予以安置。对城市规划区内因征地导致无地的农牧民,要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牧民,要留有必要耕地或给其安排适当工作岗位。今后,凡是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都要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要全面推行征地公示制度,在征地报批前要将征地的有关情况向被征地农牧民告知;征地报批时必须附具被征地农牧民知情确认的材料。加强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督,征地补偿不落实的和对征地侵害农牧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对以往拖欠的农牧民征地补偿费在今年底前不能足额偿付的地区,暂缓下达该地区明年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各级政府大力支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处理已立案的案件,特别是在《决定》出台后仍顶风违纪的,一定要严肃查办,公开曝光。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要求,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要杜绝以罚代法等现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国上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要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制,积极推进土地督查制度,尽快完成自治区向各盟市派驻督查专员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措施
自治区将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考核、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土地出让价格标准、土地市场监管及土地执法监察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国土资源、农牧业、监察、审计、统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盟市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并纳人自治区年度考核目标;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补充耕地按等级折算办法;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耕地开垦费收缴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杜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农牧业、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旗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使用情况定期监督制度;国土资源、监察部门要会同司法等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土地违法立案标准、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土地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也要提前做好配套制度的准备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