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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内政字[2004]374号 2004年11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2004年10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深化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土地管理的各项职能
  (一)坚决执行土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提高各级政府领导的依法行政能力是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前提。各级政府、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依法行政,管好、用好土地资源。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一是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体系,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指标的编制,要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减少编制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和土地利用台帐制度。二是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绝不允许越权调整、随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工作的衔接和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三是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研究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科学测算下一轮规划主要用地指标,更新相关基础数据和图件,认真开展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图形库建设,为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实现土地集约化管理奠定基础。各级政府对2005年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在资金上给予充分保证,所需资金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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