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十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转制的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给予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照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旗县级以上(含旗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十三)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保证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需要,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继续做好军粮和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退牧还草、禁牧舍饲补助粮,以及贫困地区、水库移民、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对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补助的粮食改为补助现金。退牧还草,禁牧舍饲补助的粮食,原则上改为补助现金。具体补助方式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十四)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工商、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职能分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五)已经出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盟市,要按照本意见进一步完善;尚未出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盟市,要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这项改革,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