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和盟市要分别建立和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储备粮管理,健全储备粮的调控功能,做到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按粮食储藏年限和库存粮食品质状况实行定期轮换,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进一步加强储备粮的财务管理、库存管理等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帐实相符。各盟市必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粮食储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要逐步充实。自治区也要逐年适当增加本级粮食储备。
  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和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退牧还草、禁牧舍饲补助粮源的采购,以及按最低收购价格规定收购的粮食的销售,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交易。
  (二十六)自治区对盟市维持现行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不变,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由盟市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开支。
  (二十七)按照立足国内、进出口适当调剂的原则,保证国家出口粮食的粮源安排和及时供应;灵活运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调剂区内粮食品种和余缺。
  (二十八)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各盟市都要制定和完善粮食应急保障预案,要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二十九)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粮。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三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盟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
  (三十一)完善粮食盟市长负责制。盟市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主产区盟市要稳定并逐步增加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主销区盟市要保证粮食播种面积,保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确保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合理确定对农民直接补贴的标准,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粮食主销区和主产区要按照互利互惠的原则,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购销合作机制,主销区要积极支持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使产区调出的粮食有可靠的市场销路,销区调入的粮食有稳定的粮源保障。产区和销区都要做好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保证市场供应。四是管好地方储备粮。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达到国家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盟市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